广州新宽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2019/5/14 18:52:2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5312号

广州新宽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062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珠海欢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531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062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广州新宽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欢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游戏分成款2731434.78元;二、广州新宽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欢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731434.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广州新宽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补偿珠海欢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三、广州新宽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38291元,迳付给珠海欢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新宽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珠海欢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注:汇款地址为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如下义务:

    ●向珠海欢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19725.78元;

    ● 交纳执行费30597元。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18985

    付款后你司需凭付款证明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你司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联系人,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说明事项,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司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司(你司单位)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你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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